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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友會組織章程
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(97-11-22車輛工程系系友會通過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車輛工程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,增進系友間團結合作,以協助本系系務及系友事業之發展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車輛工程系系辦公室。
第五條凡本校(含國立雲林工專、國立虎尾技術學院、進修專校、進修學院)車輛工程科、系及研究所畢業校友皆為當然會員,惟須辦理入會手續及繳交會費才享有本會權利義務。 第六條 凡認同本系之社會人士或團體得申請為本會榮譽會員,惟須辦理入會手續及繳交會費才享有本會權利義務。 第七條 母校教師得為本會顧問及榮譽會員。
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
第八條 已履行義務之會員得享下列之權利 一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 二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 三、系友會各項權利。 四、榮譽會員無法享受前項第一、二款之權利。
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二、擔任本會所推請之職務。 三、繳納會費。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
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。理事、監事由會員選舉產生。於選舉理事、監事時,得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掌如下: 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: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第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三、被罷免者。 第十九條 本會在每一班畢業同學中選一名系友為班聯絡員,負責本會與該班系友之聯繫。 第二十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可由理事中聘兼,但不能由監事兼任。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但不得由理、監事兼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第二十一條 為順利推動會務,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、顧問,其任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以每兩年舉行一次為原則,每次於十一月份或十二月份召開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,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。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,並由候補理、監事遞補之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叄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,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條 本會各項會務細則另訂之。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大會提議修改之。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![]() ![]()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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